唐末和唐初的节度使设置已经大不一样了,譬如说山南道分为了山南东道和山南西道,江南道分为了江南东道和江南西道,节度使的职位也增加了很多,譬如说在山南东道的基础之上设置了荆南节度使,江南道就更加的复杂了,甚至了多达八名观察使。
最为复杂的还是北方的藩镇,因为割据的原因,设置的节度使更多,譬如说小小的河南道,就设置了六名节度使。。
李儒沛要改变这种情况,首先就是在官职上面做文章。
李儒沛基本恢复了唐初的设置,譬如说江南东道和江南西道,就是设置两名节度使,废除所有的观察使,恢复了府州县的设置,在节度使和府州县之间,不存在其他的官阶设置,也就是说南方道大行台下面,设置有节度使、府州和县三级官府,节度使负责管控府州,府州负责管控所属的县。
穿越的李儒沛,很清楚官府设置过多的害处,再说如今主要还是农业社会,社会分工不是那么明确,如此的情况之下,不需要那么多的官吏,而官府的设置,就更加的重要了,层级过多,管控就增多,必然削弱基层的权力,导致百姓的负担增加。
在李儒沛看来,官府层级越少,权力越是便于集中,如今的情况之下,权力必须要集中,这样才能够让大唐真正的走向辉煌,曾经辉煌的大唐,就是因为权力过于分散,地方上的权力大于中央的权力,导致朝廷孱弱。国力也逐渐衰退了。
想法是好的,真正要做到就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了,肯定是会遭遇到困难的。
可李儒沛已经下定了决心。
崔安潜已经拿出了有关的条陈,李儒沛看的非常认真,也对条陈做出了重要的修改。
首先修改的就是县衙的官吏人选的数额。大唐分为上县、中县、中下县和下县,县辖户数五千户以上为上县,两千户以上为中县,一千户以上为中下县,一千户以下为下县,上县县令为从六品上。中县令为正七品上,中下县令为从七品上,下县令为从七品下,因为县衙的大小不同,相应的官吏设置数目就不相同。
这些规矩。在李儒沛看来过于的繁琐,官制的修改,暂时不是他所能够做出的决定,但对诸县的规范,却是他可以做到的,所谓上县、中县、中下县和下县,署理政务的过程之中,其实都是需要操劳的。麻雀虽小五脏俱全,往上延伸,所谓的上州、中州和下州。也是一样的情况,毕竟大唐是农业社会为主,官府主要做的事情,也就是讼狱和钱粮之事,当然因为人数的多少,操劳的情况是不一样的。
不过这一切都可以通过饷银来细化。上县因为户数多了,事情做的多。但赋税收入也要高一些,上缴赋税之后。留下的也多一些,自然能够给官吏多发一些饷银,下县因为人户太少,赋税有限,收入自然要低一些。
李儒沛结合自身的认识,对于诸县官吏人数做出了明确的规定,下县官吏总人数三十五人,其中县衙十五人,巡捕房二十人,中下县官吏总人数五十人,其中县衙二十人,巡捕房三十人,中县官吏总人数八十人,其中官府四十人,巡捕房四十人,上县官吏总人数一百一十人,其中官府五十人,巡捕房六十人。
这个人数的限制,是有些严苛的,但与以前不同的是,巡捕房捕头捕快的饷银,也是朝廷直接拨付的。
崔安潜对于这个人数的限制,提出了异议,毕竟如今的情况不一样,有些上县,官府总人数超过百人了,巡捕房的人更是好几百,可按照李儒沛的要求,就必须要大量裁撤了。
李儒沛坚持自己的意见,官府的人数必须固定下来,决不能够膨胀,这样便于权力的集中,也让官吏无法推诿自身的责任,再说饷银的支付也要少很多的。
高效运转的官府,人员精干是首要条件,每个人的责任明确之后,才能够真正的迸发出来能力。
李儒沛认为,所有的规定,必须在最初落实的时候,就一步到位,长痛不如短痛,尽管这样做,可能会引发一些震荡,可稳定下来也快,若是在落实规定的过程之中反复,那就有问题了。
李儒沛对于节度使衙门官吏的人数是最为苛刻的,要求不准超过百人,这让崔安潜隐隐明白了其中的意思,其实李儒沛是准备收回权力,加强中央集权了。
这也是崔安潜支持的做法,李儒沛对于条陈细致的程度,让他再一次有了深刻的感触,这就是抓大放小的具体体现,在确立规矩等大事情方面,细化到最大限度,可是在贯彻落实之后,就要最大限度给与下面署理政务的权力,轻易不去干涉下面的事情。
朝廷的圣旨下来之后,崔安潜开始高度忙碌起来了。